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杭州纵韩汽车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薄明霁支付原告杭州纵韩汽车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代偿款16143.37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6143.3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的资金占用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计102元,由被告薄明霁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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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21-10-13
发布日期 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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