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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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工机械有限公司 宁波冠石机械有限公司 宁波新安东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宁波方圆风机制造有限公司 宁波风机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方圆风机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归还借款本金5500000元,利息21955.76元、罚息58781.25元、复利239.38元(暂计算至2021年6月17日),并支付自2021年6月18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月利率8.9063‰计算的罚息、复利(罚息不得计算复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宁波方圆风机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有权就被告宁波方圆风机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通用设备(详见附件一:抵押物清单)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有权对被告金世莹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江北区槐树巷8号2幢1101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甬房权证江北字第XXXX号,土地证号:甬国用2006第XXXX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宁波大工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冠石机械有限公司、宁波风机有限公司、宁波新安东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金希耀、黄孝君对被告宁波方圆风机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方圆风机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用工作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51462元,减半收取257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宁波方圆风机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大工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冠石机械有限公司、宁波风机有限公司、宁波新安东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金希耀、黄孝君、金世莹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4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