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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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平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奚金彪车辆损失185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奚金彪拖车费500元。 三、驳回原告奚金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130元,减半收取2065元,由原告奚金彪负担6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平支公司负担2000元。 原告奚金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8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