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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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茅修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淳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茅修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维预付款20万元及该款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杭州茅修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维持有的不合格产品的货款6069元。 三、驳回原告张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76元,合计6116元,由原告张维负担225元,被告杭州茅修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8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1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10-14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