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卓创置业有限公司
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周大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内支付原告江苏卓创置业有限公司维修费1万元;

二、被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苏卓创置业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2518767.8元的普通发票。

四、驳回原告江苏卓创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46元,减半收取2973元,由原告江苏卓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843元,由被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周大国负担130元(由被告负担的部分,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89)。

裁判日期 2021-07-16
发布日期 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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