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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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永立服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屠安国、宁波永立服饰有限公司向原告王惠芳支付欠款373.80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21日起以欠款373.80万元中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王惠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41200元,由原告王惠芳负担4496元,被告屠安国、宁波永立服饰有限公司负担367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30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