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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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恒昌道运钢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管合同纠纷 |
法院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恒昌道运钢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季德芳保管费22000元(截止2021年7月20日); 二、原告季德芳对被告宁波恒昌道运钢管有限公司存放在宁波市江北天龙钢材有限公司厂房内原告季德芳保管的设备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季德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由原告季德芳负担400元,由被告宁波恒昌道运钢管有限公司负担2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8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