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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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姜明、赵崇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772.02元,以及自2020年8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分别以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772.0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223187‰计算的逾期利息和复利; 二、被告汤磊磊、汤可来、王海蛟、汤乐乐对上述判决确定的被告姜明应偿付原告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汤磊磊、汤可来、王海蛟、汤乐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姜明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4327元,减半收取计2163.50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7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