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
广西河池运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金城江汽车总站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丧葬费3677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处理丧事误工费1188元、交通费300元和死亡赔偿金56738元共计120000元。扣除被告广西河池运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金城江汽车总站向原告垫付16094.8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尚应赔偿原告***、***、***、***、***103905.18元,支付广西河池运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金城江汽车总站16094.82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8347.17元和死亡赔偿金332494元共计340841.17元的30%即340841.17×30%=102252.35元。该赔偿款被告广西河池运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金城江汽车总站已垫付给原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支付被告广西河池运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金城江汽车总站102252.3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612元,减半收取1306元,由被告广西河池运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金城江汽车总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3-20
发布日期 20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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