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瑞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宁波三鼎玩具有限公司
宁波五星贝贝儿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宁波三鼎玩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支付自2021年3月21日起至2021年5月30日止的利息103048.61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分别以1000万元、103048.6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375%、5.225%计算的逾期利息和复利;

被告宁波五星贝贝儿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在最高额1762万元的担保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宁波三鼎玩具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波五星贝贝儿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三鼎玩具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宁波瑞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在最高额1200万元的担保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宁波三鼎玩具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波瑞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三鼎玩具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徐建迪在最高额1762万元的担保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宁波三鼎玩具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建迪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三鼎玩具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82418元,减半收取计41209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以上合计46209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02
发布日期 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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