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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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永立服饰有限公司 宁波安雅若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屠安国、林雅君、宁波永立服饰有限公司、宁波安雅若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归还原告周世忠借款15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自2018年11月1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此后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屠安国、林雅君、宁波永立服饰有限公司、宁波安雅若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周世忠代理费77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周世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7328元,减半收取136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屠安国、林雅君、宁波永立服饰有限公司、宁波安雅若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