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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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吴尚钦损失309981.14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扣除已先行垫付的10000元后,尚须支付299981.1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王振兵应赔偿原告吴尚钦损失41654.47元,与原告吴尚钦应赔偿被告王振兵的车损400元抵销后,被告王振兵尚须支付41254.4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吴尚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延迟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7216元,减半收取3608元,由原告吴尚钦负担396元,被告王振兵负担312元,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2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4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