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郑州思美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立飞苗木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思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删除侵权文章,停止侵权行为;二、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原告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数据检索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打印费等)总计人民币10000元;三、判令被告赔偿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22日,原告在其运营的百度百家号“车快评新媒体”中发布了标题为《请不要鄙视开手动挡车的人》的原创作品,并于当天将该作品标题修改为《你为什么还在开手动挡车?是为了极致的操控还是太穷?》发布于其运营的腾讯网企鹅号“车快评”中,原告依法享有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发现被告运营的微信公众号“车闻君”于2020年12月23日在未经原告许可且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违法转载并向公众传播涉案作品。被告已侵犯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等合法权益,并因合法维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立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举证及本院认证,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注册有“车快评新媒体”的百度账户,该账户于2020年12月22日发布了标题为《请不要鄙视开手动挡车的人》的文章,文章字数为868字。原告还注册有“车快评”的腾讯网企鹅号,并于2020年12月22日发布了标题《你为什么还在开手动挡车?是为了极致的操控还是太穷?》的文章,内容与上述文章一致。被告注册了名为“车闻君”的微信公众号,该公众号于2020年12月23日发布了与上述企鹅号中的文章题目、内容均完全一致的文章。原告提供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对上述事实进行了取证,取证时间为2021年3月15日。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案涉作品发表于原告注册的百度账号,原告依法享有该文章的著作权。原告对案涉作品所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本案被诉侵权文章内容、字数均与案涉作品相同,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亦未支付相应报酬,在其所管理、经营的公众号上发布被诉侵权文章,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所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因原告未能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被告的违法所得,故本院依法适用定额赔偿。关于合理费用,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属合理范围之内,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实际支出合理费用的具体金额,故对该费用本院酌情予以认定。综合考虑到案涉作品的类型、独创性程度、字数,被告方向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00元(包括合理费用),对原告超出该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立飞苗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微信公众号“车闻君”上侵犯原告郑州思美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涉案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西安立飞苗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郑州思美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000元;

三、驳回原告郑州思美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本判决主给付义务时一并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10
发布日期 2021-12-1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