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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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狮山常青环保砖厂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南海狮山常青环保砖厂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南海狮山常青环保砖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9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狮山常青环保砖厂负担(已交纳)。 |
裁判日期 | 2021-09-03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