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528371.38元予原告霍伟坚、霍伟荣、霍伟芬、区彩霞; 二、驳回原告霍伟坚、霍伟荣、霍伟芬、区彩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47.42元,减半收取6023.71元(四原告已预交),由四原告负担2164.71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负担3859元。该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四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5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