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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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佛山市顺德区顺晟餐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梁润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周英泽归还借款175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45000元、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分别从2019年5月22日和2019年6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顺晟餐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梁润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774.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英泽负担3198.92元,由被告梁润辉、佛山市顺德区顺晟餐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575.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