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陆建强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赔偿保险金115568.86元,并以未付保险金为基数,支付从2021年5月21日起至保险金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钱彩萍对被告陆建强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09元,由被告陆建强、钱彩萍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03
发布日期 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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