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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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恒福泰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禅城区好银坊珠宝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莫小平、佛山市禅城区好银坊珠宝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搬离存放在位于佛山市朝安南路63号P121号及季华六路11号1-3座恒福国际地下停车场处的全部物品; 二、被告莫小平、佛山市禅城区好银坊珠宝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恒福泰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从2020年4月21日起,按照1617元/月的标准支付至实际搬离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恒福泰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0元,由原告佛山市恒福泰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0元,被告莫小平、佛山市禅城区好银坊珠宝店负担3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