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省义乌市众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义乌市杰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省义乌市众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义乌市杰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金94000元、违约金2万元(合计11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义乌市杰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2元,由原告义乌市杰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92元,被告浙江省义乌市众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