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杭州自选科技有限公司
义乌市族创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义乌市族创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自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签订的《全球自选平台合作协议》;

二、杭州自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义乌市族创贸易有限公司货款74280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杭州自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义乌市族创贸易有限公司违约金77280.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001元(已预交12301元),减半收取6000.50元,由杭州自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保全申请费4770元,由杭州自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义乌市族创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杭州自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08
发布日期 20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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