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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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通支云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南通支云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向祝一帆支付2 500 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南通支云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赔偿祝一帆损失(以2 500 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祝一帆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南通支云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5000元,由南通支云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诉案件受理费14 958元,由祝一帆负担753元(已交纳),由南通支云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14 20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13 400元,由南通支云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日期 | 2021-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