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15738.43元及利、罚息、复利(计算至2018年9月19日为1749.98元,以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但折算后最高不得超过月利率2%)。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85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1
发布日期 20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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