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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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 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王培与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20年9月7日签订的《房屋托管合同》于2021年5月30日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支付原告王培自2020年9月7日至2021年5月30日的租金12125元并支付违约金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317元,由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9 |
发布日期 | 2021-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