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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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联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东莞市顺匡汽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顺匡汽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联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661.78元及利息(以41661.78元为本金,按照2021年1月8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8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匡峰澜对被告东莞市顺匡汽配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41.54元(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9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