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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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泽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明朗光电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东莞市明朗光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泽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70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77092元为本金,从2019年10月1日开始按全国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张进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910,由被告东莞市明朗光电有限公司、张进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