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莞富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东莞市固德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诉人富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法院在得知固德公司注销后,并未向富杰公司释明问富杰公司是否变更本案被告,而直接裁定驳回富杰公司的起诉,程序不合理。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固德公司未经清算而注销,其股东应继承本案固德公司的诉讼地位。二、富杰公司于2020年7月发现转错款后一直催促固德公司退还,但固德公司一直拖延不还,更是直接注销公司,明显是逃避债务,恶意损害富杰公司的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9、20条的规定,富杰公司有权主张固德公司的股东对拖欠富杰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一审法院应继续审理本案。

固德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固德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为2017年9月25日,住***。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富杰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应符合法定条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固德公司已被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注销,丧失了主体资格,故富杰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富杰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固德公司已被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4日依法注销,丧失了主体资格,故富杰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驳回富杰公司对固德公司的起诉正确。

综上,上诉人富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21-06-10
发布日期 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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