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莞市东融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零控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东莞市东融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零控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56050元;

二、被告东莞市东融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零控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利息16000元;

三、被告东莞市东融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零控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7205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以172050元为限);

四、被告东莞市东融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零控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

五、被告东莞市东融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零控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担保费800元;

六、被告罗成伍对被告东莞市东融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东莞市零控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15元、保全费1830元(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东融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罗成伍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29
发布日期 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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