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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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银河生态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东莞瑞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平江县银河生态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原告东莞瑞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欠款441632.8元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利息以441632.8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由被告马克凡、王训辉、何小春、李新明、陈龙、吴其祥、符胖如、敖格平、敖传平、李冬贵、陈晓连、马骏、王艳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平江县银河生态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未出资范围:马克凡2100万元、王训辉420万元、何小春60万元、李新明240万、陈龙450万元、吴其祥60万元、符胖如60万元、敖格平60万元、敖传平60万元、李冬贵60万元、陈晓连60万元、马骏390万元、王艳390万元); 三、驳回东莞瑞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限履行义务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到平江县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账户名称:平江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账号:2800××××4002;开户银行:湖南平江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88.71元,由平江县银河生态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马克凡、王训辉、何小春、李新明、陈龙、吴其祥、符胖如、敖格平、敖传平、李冬贵、陈晓连、马骏、王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5 |
发布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