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邻水支公司
邻水县昌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在川X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邱中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8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在川X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邱中义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118411.27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邻水支公司在川X6××××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邱中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车辆停运损失等共计22199.52元;

四、被告张举五赔偿原告邱中义医疗费(非医保用药费用)、鉴定费共计4982.27元(2382.27元+2600元),被告邻水县昌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邱中义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三、四项,因诉前张举五已垫付邱中义医疗等费23500元,相互品抵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邻水支公司在履行赔付义务时,直接赔付邱中义3681.79元,赔付张举五18517.73元。

上述债务,限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11元,减半收取计2005.5元,由被告张举五、邻水县昌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6-02
发布日期 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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