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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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邻水支公司 邻水县昌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邻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在川X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邱中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8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在川X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邱中义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118411.27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邻水支公司在川X6××××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邱中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车辆停运损失等共计22199.52元; 四、被告张举五赔偿原告邱中义医疗费(非医保用药费用)、鉴定费共计4982.27元(2382.27元+2600元),被告邻水县昌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邱中义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三、四项,因诉前张举五已垫付邱中义医疗等费23500元,相互品抵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邻水支公司在履行赔付义务时,直接赔付邱中义3681.79元,赔付张举五18517.73元。 上述债务,限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11元,减半收取计2005.5元,由被告张举五、邻水县昌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6-02 |
| 发布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