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连捷忠、林淑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至2021年6月30日止的利息9719.76元、罚息5119.29元,合计114839.05元;之后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约定计付。

二、连伏电、林勤模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的借款本息负连带偿还责任;若连伏电、林勤模履行了上述还款义务后,则有权向连捷忠、林淑珠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法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的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2597元,减半收取计1299元,由连捷忠、林淑珠、连伏电、林勤模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方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9-29
发布日期 202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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