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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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支行 万兆(武夷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支行与高诚钦、葛健于2016年1月13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0)。 二、高诚钦、葛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支行借款688500元、利息1237.01元,并支付该笔借款自2021年10月27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支行电脑系统生成数据为准)。 三、高诚钦、葛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支行律师代理费4950元。 四、万兆(武夷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计5650元,由高诚钦、葛健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10-26 |
发布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