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莆田涵江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莆田涵江分公司与颜怀毅于2020年10月28日签订的编号为YZDG-HT-202009290531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于2021年7月31日解除;

二、颜怀毅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莆田涵江分公司支付应付未付租金2654.1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应付未付租金2654.14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三、颜怀毅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莆田涵江分公司支付提前解除合同违约金40897元;

四、颜怀毅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莆田涵江分公司支付车辆违章罚款200元及拒不处理违章违约金200元;

五、颜怀毅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莆田涵江分公司支付收车费用2000元;

六、颜怀毅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莆田涵江分公司支付律师费1300元;

六、驳回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莆田涵江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3986元,减半收取计1993元,由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莆田涵江分公司负担25元,由颜怀毅负担19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23
发布日期 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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