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汤分理处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高永君、米小琴偿还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汤分理处借款本金180000元、利息35594.21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12月1日),并按年利率13.05%承担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 二、陈永福、王文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高永君、米小琴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34元,减半收取计2267元,由高永君、米小琴、陈永福、王文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17 |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