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漳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贾磊、刘冠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南漳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7669.65元,并支付从2015年2月21日起至直至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07669.65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年利率15.75%的1.5倍计算,减去已扣收的利息24.22元);

二、贾磊、刘冠兰偿付南漳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而发生的费用;

三、南漳富登银行对登记在汪桂兰名下位于南漳县(建材厂)9幢1单元1层101室房产(房权证编号:南漳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2××5)行使抵押权,即有权对抵押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等其他款项;

四、驳回南漳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3元、公告费700元,合计3213元,由贾磊、刘冠兰、汪桂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45170104000133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5-11-10
发布日期 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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