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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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侯波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碗奇事故损失401002.38元、返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10303.02元。 二、原告刘碗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2575.7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3元,由原告负担624.6元,侯波银负担2498.4元(原告已预交,侯波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3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