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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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高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高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依法解除原告广东高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小平、李芸娥于2017年2月16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100xxxxx)。 二、限被告郑小平、李芸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80632.82元及利息10105.64元、罚息604.58元,合计291343.04元(利息、罚息计至2021年7月8日止,从2021年7月9日起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至借款本息还清时止)给原告广东高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原告广东高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物位于茂名市的房地产【证号:粤房地权证茂字第××号】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包括全部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查询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四、限被告郑小平、李芸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广东高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10000元。 上述款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0元,保全费2027元,合计4937元,由被告郑小平、李芸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1 |
发布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