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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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高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邱海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贷记卡债务合计人民币24883.47元(本金为13195元,利息为10904.8元,违约金为783.67元。以上利息及违约金已计至2021年3月7日,从2021年3月8日起的利息及违约金按双方约定另计至主债务还清时止)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市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元和保全费420元,由被告邱海燕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15 |
发布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