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市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被告邱海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贷记卡债务合计人民币24883.47元(本金为13195元,利息为10904.8元,违约金为783.67元。以上利息及违约金已计至2021年3月7日,从2021年3月8日起的利息及违约金按双方约定另计至主债务还清时止)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市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元和保全费420元,由被告邱海燕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9-15
发布日期 2021-12-14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