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阳东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周雪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信用卡拖欠本金13984.28元,利息1054.96元,违约金764.32元,手续费48.35元,合计15851.91元及支付从2019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产生的利息【上述利息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计算】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阳东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98元,由被告周雪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5-07
发布日期 202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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