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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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金港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珠海市英泰旅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其承租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房产。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其拖欠的自2019年7月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款项(暂计至2021年5月17日为1097489元,具体详见《欠付款项明细表》)及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5月17为254329.7元,具体详见《违约金计算表》)。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及其他费用至被告实际向原告返还房屋之日止(房屋占有使用费标准按26431元/月计;其他费用即水费、电费、卫生费、电梯费等费用,水电费用标准按实际产生的为准;卫生费标准按500元/月计;电梯费按1000元/月计)(以上诉讼请求金额总计为人民币1351818.702元)。五、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23日,原告珠海市英泰旅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简称“英泰公司”)将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房屋出租给被告珠海金港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金港湾公司”)用于商业项目。合同第二条约定租赁期为10年,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10月30日止。原告英泰公司应每月向被告金港湾公司收取租金22800元和管理费15200元,租金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度租金基数增加3%。被告金港湾公司须每月10日以前通过转账或者现金的方式向原告英泰公司缴纳当月的租金、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原告英泰公司给予被告金港湾公司装修免租期2.5个月,即从2016年1月16日起计算。原告英泰公司按合同约定已将出租场所交于被告金港湾公司,被告金港湾公司应当依约履行支付租金义务。 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至2019年6月的租金、违约金及其它费用,已经由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案号为(2019)粤04民终3118号的生效判决,现已进入执行阶段,但被告仍然拖欠拒不履行。从2019年7月起至今亦拖欠原告租金及其它费用,经原告多次追讨无果,直至起诉之日止,被告也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拖欠的房租、其他费用及违约金。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己方义务。原告已经向被告履行完毕交付租赁物的义务,被告亦负有按时足额向原告支付租金及合同约定的其它费用的义务,但被告长时间拖欠大额租金及其他费用,至今未付,其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主张解除与被告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并要求被告返还涉诉租赁物。原告现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1、同意退租场所给原告,但起诉书上的所有欠款及利息和违约金我方认为金额是存在很大差距的。我方愿意整体移交酒店全部资产,而不是简单的驱离。2、由于甲方要求收回酒店,我方则要求原告退回我方押金20万,消防设施及审批部分费用20万元。共计人民币40万元。3、我方愿意承担起诉期间的水电费等的支出,但不愿意承担起诉期间电梯使用费,同意用原告退回的金额支付抵扣。 事实及理由:第一、原告物业根本无法满足任何一个酒店的正常运营,根本没有继续经营下去的理由。一个公司面临着债务清偿,要么用公司现有资产清盘处理;要么让企业恢复正常经营还债。可是原告却利用我方在疫情期间根本无任何收入,强行收取该期间的房租、水电费、电梯费等。当然在疫情前是处于半停业状态,主要是为了第一轮诉讼,按照某些人的理解,我公司在应诉的同时就应该无条件的撤离工作场所吗?而且既要抛弃酒店资产又要承担所有债务,凭什么? 明知初创企业除了正常经营还债外,只有用企业现有的资产实行清盘抵扣债务,而原告只实行最小资产评估、拍卖,而且法院要求我公司迅速撤离现场,满足房东的无理要求。结果未能满足法院和原告的要求,于是法官以拒不履行生效判诀而拘留了我方法人代表。一个公司不用通过实际经营就可以获利了,是企业管理的最高境界,原告做到了。 既不让我公司继续经营,也不同意我方整体清盘。主要就是收取我公司在诉讼阶段,没有按原告的想法走人。其实当时我公司为了尽快解决实际问题,随即将公司员工遣散,只留下2个股东继续看管公司,公司的一切设备均处于使用状态,这也是一直有消耗电能的情况体现。 第二、关于押金退回,由于原告物业本身就存在问题,只是自己不承认罢了。如果非要保持签订合同时候的现状交付物业,刚好证明了原告的真实目的。 关于消防设施认退的问题,本来这个环节是由房东解决的,当然也可由承租方负责。但是要求我方离开,房东接收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退回相应的费用,而现在办理同样的手续至少需40万左右。这是无法逃避的现实。如果原告不承认那就是是侵权。 第三、原告以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基础,故意放任我方欠债的事情发生。美其名给了我公司什么机会,既然是机会为什么要单方面解除合同,更不能有这次的合同纠纷。其目的就只有一个,既要我公司承担全部欠款,又要我公司无偿撤离酒店经营场所,并同时侵吞我公司的全部资产。由于我方的坚持,才使得原告方既定目标无法实现。 再者,这次起诉中的欠款金额就是最好的例证,这期间刚好是原告宣告解除双方之间租赁合同后的大部分时间,也是疫情控制期。根本无法经营,也是这个行业停摆的时间。因此我方承诺,在此期间我方只承担应该承担的部分费用,但拒绝承担电梯费等。 第四、关于电梯问题也作个说明,明知道自己的物业硬件存在问题,根本不适合酒店正常运作,基本上是从签订租赁合同时起就经常坏,最长43天,最短5天。根本上没正常过,原告辨称聘请了专业的电梯维修公司。说实话你签不签这个协议,根本与我公司无关,我方要求的是设备7×24小时正常运转,不能正常运转就是违约。 如果法庭不考虑这诸多方面因素不是我们应该考虑的问题,而是一味满足原告要求是不妥的,公道自在人心。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我方真诚的期待着公平公正的判决,谢谢!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根据前案(2019)粤0402民初6887号民事判决书查明事实如下“2015年10月23日,原告英泰公司作为出租方(甲方)与被告金港湾酒店作为承租方(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出租给被告商业使用,租赁物建筑面积为970.9平方米;甲方按物业现状交付,乙方可按自己的需求重新设计装修,装修后的使用权在租赁期内归乙方所有,租赁期限为10年,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10月30日止,租赁价格每月每平方米23.45元,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15.55元,即每月租金22800元,管理费每月15200元,合计每月38000元。租金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度租金基数增加3%,甲方以供水、供电公司的收费标准收取水电费,水费3.95元/吨、电费1.31元/度,卫生费500元/整层/月,乙方须每月10日以前以转账或现金方式向甲方缴纳当月租金、管理费及其他费用,逾期未交纳的,乙方应从逾期之日起按2%(含租金、物业管理费、卫生费)每日支付滞纳金给甲方……,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11月1日将上述租赁房屋现状交付给被告,被告接收原告的租赁物业后按照酒店使用用途进行了装修,原告给予了被告2个多月的装修免租期,原告收取被告租金的时间从2016年1月16日开始计算。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纳了履约保证金20万元。被告自2016年7月开始经营装修好的酒店,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原告缴纳租金、管理费及其他费用。但截至2017年7月1日,被告共拖欠原告租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于2017年7月8日给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除按合同约定正常缴纳当月的费用之外,从2017年7月1日起,每月31号前付8万元人民币,分5个月还清上述40万元(不收取利息)。被告之后未按承诺书约定的时间还清原告的40万元租金,并拖欠之后的租金、管理费等费用。经双方核对,除上述欠款40万元以外,截至2019年6月止,被告共拖欠原告租金576000元、管理费384000元、水电费222456元、卫生费12000元、电梯费24000元,被告已付715480元,尚欠502976元,合计欠款902976元,原告同时主张按照拖欠款项的每月3%计算违约金为336158元。被告对上述数据无异议,只是不认可原告对管理费的计算方式,被告认为管理费不属于租金,不应该按照递增3%计算,被告计算的数据为364800元,同时被告认为拖欠的40万元已过诉讼时效,由于原告未开具足额发票,租赁房屋存在电梯隐患、房屋漏水等影响被告经营的行为才导致被告未付清租金等费用,被告并不存在违约行为”。该案判决如下:“被告珠海金港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英泰旅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19年6月的租金人民币88377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人民币883776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开始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本案查明,前案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执行,经本院公开拍卖被告酒店的装修设备约值19万元。被告辩称金港湾酒店已于2020年9月已停业,原告则认为不是事实。原告同意收取的20万元押金抵扣被告的欠款,但不同意支付消防设施审批费用20万元。原被告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同意在不负担租金及其他费用(水电费除外)的前提下交还房屋。 庭审中,原告对其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其拖欠的自2019年7月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款项(暂计至2021年5月17日为1097489元,具体详见《欠付款项明细表》)”具体陈述说明如下:“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的租金按照合同约定是按每月24914元计算,合计149484元(24914*6)。从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是按每月25662元计算,合计307944元(25662*12)。自2021年1月暂计至2021年5月是按每月26431元计算,合计132155元(26431*5)。暂计至2021年5月,总租金合计589583元。第二项是水电费,所有费用均是按照我方证据2计算,2019年7月水费525元,电费11115元,合计11640元。2019年8月水费598元,电费6768元,服务费4230元,合计11593元。2019年9月水费291元,电费5208元,服务费3255元,合计8754元。2019年10月水费336元,电费4704元,服务费2940元,合计7980元。2019年11月水费295元,电费3816元,服务费2385元,合计6496元。2019年12月水费262元,电费3336元,服务费2085元,合计5683元。2020年1月水费287元,电费4248元,服务费2655元,合计7190元。2020年2月,水费94元,电费1920元,服务费1200元,合计3214元。2020年3月,水费189元,电费2712元,服务费1695元,合计4596元。2020年4月,水费160元,电费4212元,合计4372元。2020年5月,水费189元,电费4768元,合计4957元。2020年6月,水费205元,电费5160元,合计5367元。2020年7月水费217元,电费6151元,合计6368元。2020年8月,水费295元,电费6149元,合计6444元。2020年9月,水费193元,电费2318元,合计2511元。2020年10月,水费328元,电费4191元,合计4519元。2020年11月,水费496元,电费3768元,合计4264元。2020年12月,水费467元,电费4293元,合计4760元。2021年1月,水费316元,电费5054元,合计5370元。2021年2月,水费398元,电费4253元,合计4651元。2021年3月,水费234元,电费2843元,合计3077元。水电费总计123806元。第三项是管理费,从2019年7月暂计至2021年5月,按照合同约定每月为15200元,总计349600元。第四项是卫生费,自2019年7月暂计至2021年5月,按照证据2缴费单显示每月500元,合计11500元。第五项是电梯费,自2019年7月暂计至2021年5月,按每月1000元计算,合计23000元。第三项诉讼请求暂计至2021年5月17日欠付五项总数额为1097489元”。被告对原告上述主张计算的数额无异议,但认为原告没有减免因疫情影响期间的费用。 原告对违约金请求计算说明如下,“第一部分是租金违约金计算,起算时间为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的租金按照合同约定是按每月24914元计算,合计149484元(24914*6)。从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是按每月25662元计算,合计307944元(25662*12)。自2021年1月暂计至2021年5月是按每月26431元计算,合计132155元(26431*5)。暂计至2021年5月,总租金合计589583元。2019年7-12月违约金起算时间是按照每月的11日,以每月租金24914元为基数,按月2%的标准暂计至2021年5月17日。2020年1-12月违约金起算时间是按照每月的11日,以每月租金25662元为基数,按月2%的标准暂计至2021年5月17日。2021年1月至5月,违约金起算时间是每月的11日,以每月租金26431元为基数,按月2%的标准暂计至2021年5月17日。 水电费:2019年7月水费525元,电费11115元,合计11640元。2019年8月水费595元,电费6768元,服务费4230元,合计11593元。2019年9月水费291元,电费5208元,服务费3255元,合计8754元。2019年10月水费336元,电费4704元,服务费2940元,合计7980元。2019年11月水费295元,电费3816元,服务费2385元,合计6496元。2019年12月水费262元,电费3336元,服务费2085元,合计5683元。2020年1月水费287元,电费4248元,服务费2655元,合计7190元。2020年2月,水费94元,电费1920元,服务费1200元,合计3214元。2020年3月,水费189元,电费2712元,服务费1695元,合计4596元。2020年4月,水费160元,电费4212元,合计4372元。2020年5月,水费189元,电费4768元,合计4957元。2020年6月,水费205元,电费5160元,合计5367元。2020年7月水费217元,电费6151元,合计6368元。2020年8月,水费295元,电费6149元,合计6444元。2020年9月,水费193元,电费2318元,合计2511元。2020年10月,水费328元,电费4191元,合计4519元。2020年11月,水费496元,电费3768元,合计4264元。2020年12月,水费467元,电费4293元,合计4760元。2021年1月,水费316元,电费5054元,合计5370元。2021年2月,水费398元,电费4253元,合计4651元。2021年3月,水费234元,电费2843元,合计3077元。水电费总计123806元。违约金按照每月实际发生的水电费数额为基数,起算时间为每月11日,按照月利率2%暂计至2021年5月17日。 管理费:自2019年7月11日至2021年5月11日以15200元为基数,按照每月2%的标准暂计至2021年5月17日。 卫生费:2019年7月至2021年5月,每月以500元为基数,按照每月2%的标准,自当月11日暂计至2021年5月17日。 电梯费:2019年7月至2021年5月,每月以1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月2%的标准,自当月11日暂计至2021年5月17日”。被告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请求调整。 原告对“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及其他费用至被告实际向原告返还房屋之日止(房屋占有使用费标准按26431元/月计;其他费用即水费、电费、卫生费、电梯费等费用,水电费用标准按实际产生的为准;卫生费标准按500元/月计;电梯费按1000元/月计)”的具体说明如下:“从合同解除之日起按照每月租金26431元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其他费用即水电费按照实际产生的为准,卫生费按照500元每月计算,电梯费按照每月1000元计算”。 原告还陈述,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房产产权人是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陈怀茂和郑华中,购买该房产时向银行贷款300万元,现每月都要还贷40000余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属于上述情况,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被告在前案作出判决后仍未履行该判决应支付的租金及违约金,而且被告在双方没有解除或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情况下,仍然未支付后续的租金及其他费用,其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应继续承担支付后续租金费用及合同解除后房屋交还前的占用费,以及按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对于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请求,本院根据原、被告的举证陈述及庭审查明,具体分析评判如下: 一、庭审中,被告明确表示同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故原告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本院予以支持,并确认合同解除日为2021年5月17日。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必然是交还房屋,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承租的珠海市香洲区房产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二、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自2019年7月至2021年5月期间具体结欠租金及水电费、管理费数额计算如下: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的租金按照合同约定是按每月24914元计算,合计149484元(24914*6)。从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是按每月25662元计算,合计307944元(25662*12)。自2021年1月暂计至2021年5月是按每月26431元计算,合计132155元(26431*5)。暂计至2021年5月,总租金合计589583元。第二项是水电费,所有费用均是按照原告证据2计算,2019年7月水费525元,电费11115元,合计11640元。2019年8月水费595元,电费6768元,服务费4230元,合计11593元。2019年9月水费291元,电费5208元,服务费3255元,合计8754元。2019年10月水费336元,电费4704元,服务费2940元,合计7980元。2019年11月水费295元,电费3816元,服务费2385元,合计6496元。2019年12月水费262元,电费3336元,服务费2085元,合计5683元。2020年1月水费287元,电费4248元,服务费2655元,合计7190元。2020年2月,水费94元,电费1920元,服务费1200元,合计3214元。2020年3月,水费189元,电费2712元,服务费1695元,合计4596元。2020年4月,水费160元,电费4212元,合计4372元。2020年5月,水费189元,电费4768元,合计4957元。2020年6月,水费205元,电费5160元,合计5367元。2020年7月水费217元,电费6151元,合计6368元。2020年8月,水费295元,电费6149元,合计6444元。2020年9月,水费193元,电费2318元,合计2511元。2020年10月,水费328元,电费4191元,合计4519元。2020年11月,水费496元,电费3768元,合计4264元。2020年12月,水费467元,电费4293元,合计4760元。2021年1月,水费316元,电费5054元,合计5370元。2021年2月,水费398元,电费4253元,合计4651元。2021年3月,水费234元,电费2843元,合计3077元。水电费总计123806元。第三项是管理费,从2019年7月暂计至2021年5月,按照合同约定每月为15200元,总计349600元。第四项是卫生费,自2019年7月暂计至2021年5月,按照证据2缴费单显示每月500元,合计11500元。第五项是电梯费,自2019年7月暂计至2021年5月,按每月1000元计算,合计23000元。第三项诉讼请求暂计至2021年5月17日欠付五项总数额为1097489元”。被告对上述计算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19年7月至2021年5月17日期间的租金及水电费、管理费合计1097489元,本院予以支持。 三、关于原告请求的违约金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第二条第4点约定:“乙方须于每月10日前以转账或现金方式向甲方缴纳当月租金、管理费及其他费用,费用到账后甲方提供相应发票给乙方。逾期未交纳的,乙方应从逾期之日起按2%(含租金、物业管理费、卫生费)每月支付滞纳金给甲方,经甲方催交无效的,甲方有权停止供水供电,直到缴清”。 双方合同约定的逾期未支付的租金、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按月2%支付滞纳金实际上是按月息2%计算,该约定高于原告的实际损失,原告对具体利息损失亦未向本院举证说明,该约定同时也高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最高保护上限,本院根据法律的规定予以调整,按每笔逾期支付款额为基数,从逾期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具体计算表述如下:租金违约金。1、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的以每月租金24914元为基数,每笔分别从2019年7月至12月的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是以每月租金25662元为基数,每笔分别从2020年1月至12月的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3、自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是以每月租金26431元为基数,每笔分别从2021年1月至5月的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上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 水电费违约金按照每月实际发生的水电费数额为基数,起算时间为每月11日;管理费:自2019年7月11日至2021年5月17日以15200元为基数;卫生费:2019年7月至2021年5月17日,每月以500元为基数;电梯费:2019年7月至2021年5月17日,每月以1000元为基数,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 四、关于原告请求的合同解除后的占有使用费问题。 原、被告虽然在庭审中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但并未实际交还租赁的房屋,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21年5月18日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参照合同的约定按每月26431元计算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至原告请求的其他费用,因具体发生数额尚未确定,本院对此不予审处,原告待费用发生后可另循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珠海市英泰旅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金港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5月17日解除; 二、被告珠海金港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承租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房产交还原告珠海市英泰旅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 三、被告珠海金港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英泰旅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结欠的租金及水电费、管理费等合计1097489元; 四、被告珠海金港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英泰旅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第一部分是租金违约金计算,1、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是以每月租金24914元为基数,每笔分别从2019年7月至12月的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是以每月租金25662元为基数,每笔分别从2020年1月至12月的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3、自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是以每月租金26431元为基数,每笔分别从2021年1月至5月的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上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 其他费用的违约金计算方法:1、管理费自2019年7月11日至2021年5月17日从每月的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5200元为基数;卫生费:2019年7月至2021年5月17日从每月的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每月以500元为基数;电梯费:2019年7月至2021年5月17日从每月的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每月以1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2、水电费:2019年7月水费525元,电费11115元,合计11640元。2019年8月水费595元,电费6768元,服务费4230元,合计11593元。2019年9月水费291元,电费5208元,服务费3255元,合计8754元。2019年10月水费336元,电费4704元,服务费2940元,合计7980元。2019年11月水费295元,电费3816元,服务费2385元,合计6496元。2019年12月水费262元,电费3336元,服务费2085元,合计5683元。2020年1月水费287元,电费4248元,服务费2655元,合计7190元。2020年2月,水费94元,电费1920元,服务费1200元,合计3214元。2020年3月,水费189元,电费2712元,服务费1695元,合计4596元。2020年4月,水费160元,电费4212元,合计4372元。2020年5月,水费189元,电费4768元,合计4957元。2020年6月,水费205元,电费5160元,合计5367元。2020年7月水费217元,电费6151元,合计6368元。2020年8月,水费295元,电费6149元,合计6444元。2020年9月,水费193元,电费2318元,合计2511元。2020年10月,水费328元,电费4191元,合计4519元。2020年11月,水费496元,电费3768元,合计4264元。2020年12月,水费467元,电费4293元,合计4760元。2021年1月,水费316元,电费5054元,合计5370元。2021年2月,水费398元,电费4253元,合计4651元。2021年3月,水费234元,电费2843元,合计3077元。水电费总计123806元。违约金按照每月实际发生的水电费数额为基数,起算时间从每月1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 五、被告珠海金港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英泰旅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5月18日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按每月26431元计算; 六、驳回原告珠海市英泰旅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995元,原告珠海市英泰旅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缓交,由被告珠海金港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16 |
| 发布日期 | 2021-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