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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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新桥何玲针织厂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象山新桥何玲针织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16元,减半收取408元,由原告象山新桥何玲针织厂负担。

裁判日期 2021-12-10
发布日期 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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