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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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0)黔0201民初5259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尹某1各项损失110000元; 三、陈明学、颜润群、晏顺言、晏美凤、晏顺利在继承晏天才遗产价值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尹某1各项损失94100.37元; 四、驳回尹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7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35元,共计13470元(尹某1预交),由尹某1负担6736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负担4042元(与赔偿款一并支付),由陈明学、颜润群、晏顺言、晏美凤、晏顺利在继承晏天才遗产价值范围内负担2692元(与赔偿款一并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26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