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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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州县温泉大道中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象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蒙春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州县温泉 -4- 大道中支行截止至2021年4月13日的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867.34元,违约金1097.71元,利息450.4元,合计5415.45元;并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约定的结息方式支付自2021年4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蒙春燕负担,上述费用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州县温泉大道中支行已预付,被告蒙春燕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受理费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4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