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新信用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黄晓花、被告黄肖文共同偿还给原告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新信用社借款本金820000元;

二、被告黄晓花、被告黄肖文共同支付给原告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新信用社借款利息(包括借款期正常利息、复利和罚息,均按本案《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利率标准和计算方法计付,被告黄晓花已经支付的借款利息237069.21元从上述应支付的利息总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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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就被告黄晓花所欠本案债务,原告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新信用社对处置被告钟润青、被告黄丽华共同所有登记在被告钟润清名下的位于南宁市良庆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号邕房他证字第××号]所得价款,在本案《抵押担保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即借款本金820000元及相应借款利息、债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内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6819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260元(原告已支付),合计7079元,由被告黄晓花、被告黄肖文、被告钟润清、被告黄丽华共同连带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3-15
发布日期 202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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