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南宁市江南区江南街道富德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周月光于2017年9月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书》于2020年9月30日解除;

二、被告周月光向原告南宁市江南区江南街道富德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尚欠租金195000元;

三、被告周月光向原告南宁市江南区江南街道富德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尚欠的电费28026元;

四、驳回原告南宁市江南区江南街道富德村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305元,保全费1646.27元,合计4951.27元,由原告南宁市江南区江南街道富德村村民委员会负担921.27元,由被告周月光负担40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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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4-12
发布日期 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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