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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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丹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500000元和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截至2021年8月8日欠息合计86406.42元;自2021年8月9日起至2021年10月25日止,利息以结欠 本金25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7.3625%计付;自2021年10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罚息以结欠本金25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1.0437%计付)。 二、被告甘华生、谢连凤、容县天豪大酒店有限公司、广西容县万豪宾馆对第一项判决主文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甘华生、谢连凤在甘华生持有容县天豪大酒店有限公司股权数额4000000元【质权登记编号:450921201600000015】财产范围内对第一项判决主文确定的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该质押财产通过拍卖、变卖或处置所得价款在第一项判决主文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3746元,由被告甘丹丹、甘华生、谢连凤、容县天豪大酒店有限公司、广西容县万豪宾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6 |
发布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