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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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心心美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金兆贸易有限公司 贵州融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贵阳白云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心心美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898840元、借期内利息957835.99元、罚息1630696元、复利208046.63元(暂计算至2018年7月4日,之后的罚息以借款本金8898840为基数,复利以借期内欠付利息957835.99元为基数,均按《贷款展期合同》约定的罚息标准即月利率11.874‰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算至前述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贵州融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贵阳白云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琦、韦静、郑周群、舒涛、郑周昆、班晓梅、杨维夫、李嘉欣、贵州金兆贸易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计算后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821.3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1821.36元,由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21.36元,由被告贵州心心美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贵州融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贵阳白云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琦、韦静、郑周群、舒涛、郑周昆、班晓梅、杨维夫、李嘉欣、贵州金兆贸易公司共同负担9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日期 | 2021-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