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取回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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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匀市中正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省炽盛建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一般取回权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都匀市中正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向原告贵州省炽盛建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其可行使取回权财产拍卖款893408.7元; 二、驳回原告贵州省炽盛建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984.8元,由原告贵州炽盛建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172.23元,由被告都匀市中正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812.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 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2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