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平支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 原平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原平东野庄富招正骨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原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8280.99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平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财产损失费18375.5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元,由原告***负担146元,被告***负担50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平支公司负担2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