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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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红花岗区潮人酒吧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张雨应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红花岗区潮人酒吧借款7500元及利息60元,共计7560元; 二、驳回原告红花岗区潮人酒吧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730元,由被告张雨负担640元,原告红花岗区潮人酒吧负担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0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