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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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冈支行 凤冈茶海春医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凤冈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周锡芬、匡忠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冈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支付相应利息、相应罚息(2020年9月21日至还清借款本金、付清利息之日期间,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91%计算利息;2020年12月13日至还清借款本金、付清利息之日期间,以16312.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91%计算复利); 二、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冈支行对匡忠武、匡某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黔(2017)凤冈县不动产权第××号]享有抵押权,对该房屋经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凤冈茶海春医院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14370元,减半收取7185元,由周锡芬、匡忠武、匡某、凤冈茶海春医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款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冈支行已预交,周锡芬、匡忠武、匡某、凤冈茶海春医院有限公司在兑现本案款项时一并支付给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冈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7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